xiayimiaojiehun
				发表于 2011-9-5 16:50:53	
			
		b {:soso_e100:}				
					子影梦兮
				发表于 2011-9-5 19:03:33	
			
		b				
					^Bada^
				发表于 2011-9-6 08:55:13	
			
		选B、
				
					小美女
				发表于 2011-9-6 09:44:54	
			
		d				
					135
				发表于 2011-9-6 11:51:52	
			
		{:soso_e100:}				
					民法张永
				发表于 2012-8-11 15:46:43	
			
		根据《民通意见》第39条反面推论,应该返还原物及孳息,2万元该还;
根据《物权法》关于占有的规定,李某、王某属于善意占有人,对于租金以现存利益为限予以返还。